吳思的《潛規則》問世已經20年,「潛規則」三字已經「上至官場、下至菜市場」都為市民大眾「耳熟能詳」。
最近香港多宗案件,正好示範「潛規則」其中一招:「合法傷害權」。
「合法傷害權」即為「合法地禍害別人的能力」,具體特徵為「在一些有合法選擇空間的關口,全部選擇最具傷害性的部份」。
書中舉例,有富商捲入命案,判案的知縣知道富商有油水可抽,「立時准狀、不由分說」把富商拿到官衙、投入獄中。吳思解析當中的「合法選擇空間」﹕縣官可立案可不立案、可聽申辯可不聽申辯,結果縣官全部選擇最具傷害性大的判決,即使對被告造成傷害,卻竟然完全是「合法」行為。
今天香港的情況也是如此,《防疫條例》規定食肆餐枱要有一點五米距離、又限制4人的群眾聚集。但如何執行、如何檢查,當權者話事。
一間食店,是入去檢查還是不檢查,是一個選擇的空間;入得店舖是詳細檢查還是求其檢查、是由枱邊還是兩枱中間度尺,都是合法選擇空間。店外等外賣的人群是「違法聚眾」還是「合法等候」,又是執法人員的合法選擇判斷。入得店內,可查食客身份證也可以不查,全部都是合法選擇空間。於是我們就看到這些荒謬情景:黃店的執法選項都用了「最具傷害性」,藍店或其他食肆,卻有了寬鬆的選擇。
無奈這些都是「合法」的選擇。
議員在落閘的酒吧和業界開會,被窮追猛打、懸紅求片;圍村百人婚宴、成群警員入酒吧巡查沒有量體溫無人追究,全部都是「合法選擇」。
轉載警員資料可以告煽動仇恨、說殺無赦藤條打仔可以不告,也是「合法選擇」。
市民被警察打得頭破血流叫執法,用大聲公疾呼卻變襲警,告與不告之間,也是「合法選擇」。林鄭有顏面加薪居然也是「按機制」,正正就是「合法傷害權」,合法傷害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