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高院2017年裁定警方須取得法庭手令,才可查看被捕人士手機內的內容,除非有流失證據的逼切風險,或有人面臨即時安全威脅。警方上訴,上訴庭昨裁定得直,修改「無手令檢查」條件,規定如申請手令非切實可行,同時有合理基礎,警方可毋須手令查看資料,以調查被捕者所涉罪行,或保障公眾及相關人士安全。新指引亦限定警方只可查看與查案和安全目的有關資料,並須盡快向被捕者提供檢查紀錄。有民權組織認為判詞所列條件過於寬闊,易被警察濫用。
記者:勞東來
另一方面,判詞引述聆訊各方共識,法律上裁判官無權下令任何人解鎖手機或交出密碼。警方亦承認無權強制人交出密碼或解鎖,拒交密碼不會構成阻差辦公罪。
案件源於2014年7.1遊行,民陣成員岑永根被捕,他質疑警方企圖查看其手機,侵犯私隱。他對警方提出司法覆核,四名時任民陣成員楊政賢、陳倩瑩、洪曉嫻和陳小萍以有關人士身份參與訴訟。
警方主張拘捕後檢查手機不須取得手令,只需規範檢查的範圍和過程。岑永根和陳倩瑩等人則認為須有手令,但容許例外情況,譬如有逼切情況或申請手令並不可行。原審法官裁定,只有在逼切情況下才可以進行無手令檢查,定義是有流失證據的即時風險,或者公眾和警方安全面臨即時威脅。
檢查後須製備書面紀錄
上訴庭指出,逼切原則是新近概念,來自美、加案例,但英國沒有採用。香港普通法原則下,警方拘捕後進行調查的權力,包括搜集和發掘罪證。判詞總結智能手機和雲端科技等技術發展後指出,需正視利用手機作犯案工具帶來的新挑戰,要考慮執法人員的合理調查需要,「數碼世界不應成為罪犯的天堂,產生黑洞,讓執法者無法接觸關鍵罪證」。
判詞強調,私隱權不能當作保護罩,使罪證能避開刑事調查;倘若與拘捕所涉的罪行真正有關,檢查的需要應凌駕被捕者私隱權。但判詞同時指,由於手機可儲存大量重要私人資料,故檢查手機所涉及的私隱利益比起搜屋更大,需要嚴加保障。
上訴庭規定,如果申請手令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警方可無手令檢查,條件是有合理基礎認為有必要,包括為查案或保障安全所需。判詞指原審法官所說的逼切情況其實是相同條件。上訴庭稱本港執法人員熟悉切實可行這概念,一直恰當運用。
判詞表明無手令下,警方只可查看與被捕人士所涉罪案真正有關的資料,惟警方須先快速檢視所有資料,才能辨別「有關」資料,故准許快速檢視時查看「無關」資料。判詞指侵犯無關私隱實屬無可避免,就算已取手令亦會發生,平常搜屋也有相同問題。
判詞亦要求警方檢查後盡快製備書面紀錄,講述無手令檢查的目的和範圍,除非會妨礙調查工作,否則須馬上向被捕人士提供副本。判詞指此要求令法庭能有效監督警方,保障被捕人士。
上訴庭的指引內容與陳倩瑩一方建議相似,不過陳提議局限在嚴重罪案中才可無手令檢查,則不獲接納。上訴庭稱罪行嚴重性不是唯一考慮因素,而且警方須就每宗個案考慮。
案件編號:CACV27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