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在煽動仇恨嗎? - 馮睎乾

湯家驊在煽動仇恨嗎? - 馮睎乾

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因為在網上轉載一篇「警員起底帖文」,即被警方拘捕,控以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的「煽動意圖罪」。涉嫌射盲記者的警員,逍遙法外;勸喻疑犯自首的市民,反惹官非。如此徇私枉法,怎不激起民憤?涉嫌干犯「煽動意圖罪」的該是香港警察,因為相比起鄭女士,警方所作所為,更似有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見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

香港警察忽然從倉底翻出「古法」,是誰教路?不知是否巧合,去年至今,政府每一回動用惡法,總見到湯家驊的身影。去年九月,湯家驊在港台受訪時建議,港府要處理反送中抗爭,該設立新法例如蒙面法。一個月後,禁蒙面法就生效了(去年十一月十八日,高院已裁定禁蒙面法違憲)。

無獨有偶,湯大狀也在二○一七年提過「煽動意圖罪」,當時他建議用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對付中大「港獨」學生。笑話來了:前天湯家驊受訪,卻指「煽動意圖罪」跟基本法第23條不同,前者處理破壞社會安寧的言論,後者牽涉國家安全,似乎忘了自己三年前,正是引用「煽動意圖罪」來處理國家安全問題。如此前言不對後語,是失憶抑或失智,or both?

更無腦的是,湯大狀認同警方以「煽動意圖罪」檢控,是因為這是唯一與仇恨有關的條例,在23條立法前,「應有法例規管鼓吹仇恨」。仇恨不是鼓吹就有,也不是立法就無。湯大狀,你建議禁蒙面法,後來是否看見由它生效一刻開始,即激起市民對政府更大的仇恨呢?這是事實,並非政見,你無法否認。前車已鑒,今天你還主張用法律規管仇恨,勢必預見會適得其反,除非你證明自己弱智,否則我絕對可以說,你才是「鼓吹仇恨」的罪人。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通過,經過一連串的案例和宣傳,市民更清楚自己的權利,亦敢於行使自己的權利。社會在這方面的發展,是絕對不能走回頭路的。」說話者是梁愛詩。提一提你,梁也認為「煽動意圖罪」須涉及煽動暴力才算數,不是用來「規管仇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