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意濫捕】
【本報訊】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被指控干犯的煽動意圖罪,始於1938年,條例於六七暴動後加辣,但至今從沒被引用提告。有法律學者批評條文涵蓋範圍過闊,未有充份考慮言論自由,有違《基本法》和《人權法》,質疑警方在未有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下高調拉人。學者指不少警員以「曱甴」、「黑記」等字眼呼喝市民和記者,「一樣都中(違反條例),點解唔拉」,慨嘆香港猶如進入人治時代。
記者:楊思雅 姚國雄
有關控罪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訴訟條例》中第9和第10條,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包括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佈、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即屬犯案;煽動意圖包括意圖引起香港司法的憎恨或藐視;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和敵意;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等。首次定罪可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年,其後定罪可判監三年。惟條例訂明任何慫恿香港居民嘗試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在香港的依法制訂的事項,並不構成煽動。
張達明:警叫「曱甴」同樣違法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直言,有關條例1938年制訂,非常古舊,「當年香港都未有《人權法》同《基本法》」,條文涵蓋範圍非常闊,沒充份考慮市民言論自由等憲法權利,又指除非條例加以修訂,否則等同違憲,「你見咁耐都唔用就知喇」。
張達明指早於佔中時,社會已有聲音質疑律政司為何不動用該罪起訴戴耀廷等佔中三子,直言「當年好多人嘅行為都違反呢條條文,點解又唔告呢?」他表示,若該條例符合《基本法》,政府2003年根本毋須商討制定23條立法,「就係知道可能違憲,先要傾23條」。
張指警方於記招沒正面回應是否已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我都幾信律政司唔會覺得可以告」,質疑警方在未徵詢法律意見下高調拉人。他特別提到,條文中的「煽動意圖」包括意圖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和敵意,「真係好闊」,一來言論自由得不到保障,二來「咁多人咁容易就違反,(執法)點樣一視同仁?」
加入暴力元素 回歸後無落實
自從去年6月反送中運動至今,不時有警員用「曱甴」、「黑記」等字眼呼喝市民和記者,張達明直言:「呢啲言論一樣都中(違反條文),點解唔拉?」對於警方疑選擇性執法,張慨嘆「我覺得已經有少少偏向人治」。
資深大律師梁家傑表示,眾多實施普通法、採納《國際人權公約》的地方中,煽動罪已不存在,「因為煽動係會產生寒蟬效應,嚴重影響發表言論嘅自由」。他認為警方今次以殖民地遺留的法例拘捕鄭麗琼無疑是政治迫害,印證香港是個警察城市,若鄭被成功入罪,凡轉貼有關帖文的網民也有機會被提控。梁提到回歸前立法局曾就煽動罪加入一個元素,「要有暴力元素,才比較符合人權嘅考慮」,但回歸後政府沒落實修訂,「當冇咗件事」。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指,煽動意圖罪是港英時代用作打擊批評政府的異見分子,上次引用並打至上訴庭已是1952年《大公報》一案。他強調,聯合國早已多次要求港府修訂這條「過時生銹」法例,指法例牴觸香港現有的《人權法》和所簽署的《國際人權公約》,及《基本法》保障的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