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本港煽動罪源自英殖法律,其他實行普通法的地區也有相似罪行。08年廢除的新西蘭煽動罪與港版本字眼相近,當地上訴庭曾引19世紀以來案例說明煽動意圖包含煽惑暴力、違法或破壞秩序元素,強調只有涉及鼓勵暴力才會令行使和平抗議權利變犯罪。
新西蘭男子Timothy Selwyn發佈刊物控訴關於海岸擁有權的法案,刊物放在一把插在首相辦公室窗戶的斧頭旁,內容指破碎的玻璃象徵法案不公義,呼籲公民抗命。06年他被判煽動罪成監禁兩個月,翌年上訴被駁回。上訴判詞提到,有人質疑控罪在某些地方被用作打壓言論和抗議自由;亦解釋在普通法下鼓勵暴力是煽動罪必要元素,但曾有英國殖民地案例不採用此定義,主張只需跟從罪行條文。
轉載文章轟港英《大公報》罪成
1952年,粵穗慰問團欲來港慰問九龍城東頭村大火災民,被政府拒入境掀騷亂,《大公報》轉載《人民日報》文章,抨擊港英政府拘控愛國者是邪惡和犯罪。督印人費彝民和編輯李宗瀛被判煽動憎恨或藐視政府罪成,費被罰4,000元或囚九個月,李被罰3,000元或苦工監半年,報章曾被下令停刊。及後法庭駁回上訴,裁定普通法下煽動意圖的暴力元素,不適用於當時的煽動罪。
■記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