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反送中運動爆發以來,警方濫捕濫控,昨再有市民被起訴多月後獲撤控,成為第19宗個案。今年初上水舉行「和你行」反水貨集會,其間一名大專男生被指在粉嶺站附近身藏一把𠝹刀,遭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提堂逾兩個月後,律政司昨以定罪機會不大為由,主動撤銷控罪,男生兼得訟費。控方指事發時男生看到警員後加快腳步,令警員思疑他藏有攻擊性武器。辯方直斥控方判斷錯誤,「行得快可以係趕時間或者趕車」,更直言:「老實講,我𠵱家筆袋都有𠝹刀,文具嚟嘅啫!」
「後生就係罪,藍絲就冇事!」
被告吳念聰(20歲)在庭外直斥警方濫捕嚴重,「上庭係想製造麻煩同阻嚇性,打壓自由」。他強調案發時「冇做任何嘢」,卻突然遭警員截查,彷彿「後生就係罪,相反藍絲帶(武器)就冇事!」他稱日後不會減少出席遊行集會,並寄語年輕抗爭者:「要加油,場仗仲未完!」
吳原本被指於今年1月5日在港鐵粉嶺站B出口外管有一把𠝹刀。據了解,吳當日乘搭巴士前往上水,擬參與和平集會,但因交通改道,在粉嶺下車,即遭警員截查。
控方在庭上坦言,𠝹刀可傷人,但也可用作合法用途,基於沒有合理勝算,故撤回控罪。惟控方反對辯方的訟費申請,稱事發時吳身穿「典型示威服裝」及攜有手套,正前往參與集會,行徑是自招嫌疑。惟在署理主任裁判官蘇文隆的查問下,控方承認沒有證據顯示吳打算參與非法集會。
辯方反駁稱,吳的衣着包含黑、白、灰多種顏色,而有關手套是警員在吳背包中搜到,他當時並沒有戴上。辯方又指,警方幾乎在所有同類案件中,均指控相關被告「形迹可疑」,卻缺乏實質描述,可見有關指控「冇乜大意義」,強調被告沒自招嫌疑。
蘇官考慮雙方陳詞後,指基於法律原則,若控方撤回控罪,則須承擔訟費,不認為本案有例外情況,最終下令控方向辯方支付2.7萬元訟費。
案件編號:FLCC8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