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銅鑼灣時代廣場前年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在其地面廣場範圍演唱和進行其他街頭表演,因其不屬於公契允許市民進行的「靜態康樂」活動。前年高院頒下臨時禁制令後,時代廣場的自發表演已經絕迹。案件無人抗辯,法官昨透過書面判詞正式頒發永久禁制令。
首被告擬眾籌付訟費
案件首被告是遭點名控告的音樂人李冠傑,他昨向本報表示,由於法援署認為其勝算不足,故他早前申請法援失敗,但其資產其實符合法援要求。李須向時代廣場支付訟費,但其經濟能力不足以應付估計六位數字的訟費,最壞情況會破產,他表示會考慮眾籌。
案中第二被告為任何非法佔用或阻礙時代廣場露天廣場以進行街頭表演的人士。禁制令禁止各被告自行或透過他人,以演唱或任何街頭表演方式佔用或逗留於露天廣場範圍,或在該處造成阻礙,或阻撓時代廣場人員執行禁制令相關職務。沒有人以次被告身份提出抗辯,而李冠傑因未有遵從法庭指示,失去提交抗辯書的權利。暫委法官王鳴峰接納時代廣場申請,頒下欠缺抗辯下的判決。
官指非公契允許活動
判詞指公眾使用地面露天廣場時,須遵守時代廣場公契訂明的條款,被告的行為不屬於公契允許的過路用途或靜態康樂(passive recreation),牴觸公契條款,侵佔時代廣場的土地。
法官今年1月聆訊時,已表明會頒下永久禁制令,但需時考慮是否按時代廣場申請,明確宣佈演唱和街頭表演不屬於公契所指的靜態康樂。判詞指依照慣常做法,若法庭未經詳細審訊,例如本案的情況下,不會隨便頒下宣告令。時代廣場認為法庭作出宣告,能更有力阻嚇任何人干犯案中侵權行為。不過法官指,永久禁制令已有足夠阻嚇力,而法庭前年9月頒下臨時禁制令後,已非常有效地遏止時代廣場的街頭表演,沒必要另作宣告。
案件編號:HCA2244/18
■記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