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上訴 反對僱主同住規定

外傭上訴 反對僱主同住規定

【本報訊】菲傭不滿入境處處長規定她須與僱主同住,2016年申請司法覆核,指政府違反人權法禁止強迫勞役的條文,前年被判敗訴。她不服提出上訴,案件昨於上訴庭開審。上訴方指,同住規定會增加外傭在休息日被僱主要求工作的風險,勞工權益或被剝削;若無此規定,外傭放假時毋須在家,僱主便無法差遣。

稱休息日留宿損權益

資深大律師石永泰代表上訴女菲傭Lubiano Nancy Almorin陳詞,稱只想回復至2003年收緊政策前情況,即雙方協商在家留宿抑或外宿。他指公法不應強迫主僕同住,因會令兩者間私人協議失效。石永泰引用加拿大前妓女Bedford等人挑戰賣淫法例的案例,指當地裁定刑法禁止依靠賣淫收益生活的條文違憲,因妓女不能合法地聘用保安,人身安全權利會受影響。若妓女有權聘保安,石認為本港外傭亦有權在休息日不出現在僱主家中。

副庭長林文瀚及法官區慶祥質疑,若留宿規定如石永泰所言,當外傭獲准連續三天放假甚至回國探親,豈不是每晚都要回僱主家中睡覺?石引述勞工處官員書面供詞指,外傭受僱的整個時期都必須「居住」於僱主家中。政府一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陳詞指,即使有同住規定,外傭放假到酒店或朋友家中留宿一宵,不會被當作「居住」,兩者有分別。林文瀚認同,指暫時未聽過有外傭到長洲度假留宿後,被指控違反僱傭合約。聆訊今續。

曾被僱主羅允彤虐打的前印傭Erwiana有到庭旁聽,她稱現於本港一個外勞關注團體實習。
案件編號:CACV112/18
■記者伍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