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曾任人大代表的政協商人余壽寧2015年競逐連任火炭工廈法團主席,對手選前向業主兩度發信,抨擊余有管理過失,好大喜功,理財不善,恐累業主負債,還指余威脅對手陣營的法團委員的人身安全。余控告副主席和三名委員誹謗,區域法院昨判他勝訴,可獲賠償100萬元。
四被告於換屆選舉抹黑
判詞指,法律保障業主可在法團選舉前評論主席候選人的往績,公開批評其過錯,使業主能妥當地投票。但各被告對原告余壽寧作失實指控,罔顧或並非真誠相信指控屬實,須負上法律責任。
被告包括時任裕昌中心法團副主席王雲強,及委員鄭日庭、劉錦麟和張祥。2015年底法團換屆選舉,王與余壽寧競爭。各被告聯同一名前委員向所有業主發「剖白書」,指余縱容管理處主管權力獨大,又使法團財政惡化。信中形容選舉可能是歷屆「最激烈、最黑暗、最卑劣」,有人作出偷步封殺的不法行為,提前非法拉票,誤導業主以為只有一人參選。鄭日庭另外發信,題為《裕昌當委員,人身欠安全》,指余發律師信威嚇他。
原告方指誹謗非常嚴重,加上被告拒道歉認錯,要求被告就每封信賠償50萬元,獲法官接納。
案件編號:DCCJ313/16
■記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