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道人生:法治已死? - 李怡

世道人生:法治已死? - 李怡

香港的法治已死,近日又成為社會熱議的話題。政府和抗爭者兩方面,似乎都說着同樣的話,卻是不同的角度。警務處長說現時年輕人「守法意識薄弱」,擔憂造成「法治災難」;警察抓捕幾個人,有兩個被告因被打至重傷入了醫院,無法上法庭,法官沒有任何表示;區議員辦公室被一群人上門攻擊,報案後警察到原告家中拘捕被襲的議員助理,原告變成被告,網上議論紛說法治已死。

這兩造從對立的立場說同樣的話,由來已久。反送中以來,特首高官警方一直指控「暴徒破壞法治」,而抗爭者則以警暴、警權不受制約指掌權者破壞法治。

事實上,兩種指向的都不是法治的完整含義。維基百科的解釋是:法治,即rule of law,是與人治相反之概念。它指以民意授權為前提和基礎立法,以嚴格依法管治國家為核心,以制約權力為關鍵的社會管理機制。因此,法治是指一種以法律制約權力的反人治機制。自97年主權轉移以來,香港法治是不完整的。上述兩造指破壞法治,或法治已死,其實只是指司法受破壞。政府、警方指摘的是抗爭者對社會秩序的破壞,抗爭者指摘的是執政者對司法原則的破壞。

西方許多國家,或同一國家的不同城市,都有大大小小的社會犯罪、刑事毀壞、街頭示威、與警察暴力衝突等情事,但在紐約犯罪率最高的時期,也沒有人認為紐約不是法治城市,因為執法、檢控、法庭完全按照法律獨立辦事。而有些犯罪率超低的國家,比如朝鮮,並沒有人認為它是法治國家。因此說刑事犯罪、刑事毀壞就是破壞法治,無疑是一個法治盲。

對司法的批評,不影響司法獨立。真正的司法獨立從來不怕批評。在法院外牆塗寫「法治已死」,是言論自由的一種極而言之的表述,反映示威者的感受。法官可以引為鑑戒,但對他的審案完全沒有約束力。可以破壞司法獨立的,只有司法制度的執行者,包括執法(警察、海關、廉署等等)、檢控(律政司)和法庭審判。

健全的司法制度有1885年英國教授Albert Venn Dicey所定的三原則:一是不溯及既往,沒有人會因為違反尚不存在的法律而受到懲罰;二是沒有人能凌駕於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法庭的決定是維護人權的最後防線。1977年,以色列法學家Joseph Raz再加補充,加上法律穩定、執法機構不能枉法等。

這些原則,過去幾年在香港受到執行者一定程度的破壞,是不爭事實。法庭據人大釋法追溯懲罰釋法前的人;選擇性執法和檢控;對抗爭者的判刑,比六七暴動的嚴重罪行尤重。執法者任用私刑、違法辦案等枉法行為也司空見慣,在司法健全的國家,執法者違法辦案,法庭會將利益完全歸於被告,直接判無罪。

若法治只是指司法系統,那麼「法治已死」在香港年輕族群中已是共識,但在法律界,包括民主派的法律界人士,卻一直不承認,或說香港法治有險可守,或說若有人想動搖司法獨立,就「Over my dead body!」這當然是因為說司法已死觸及他們的畢生事業。

前幾天,在港大擔任法律副教授的戴耀廷在facebook上說:「以前我不會說香港法治已死,但當香港出現手握權力者,本應受法律制約的人,卻拒絕權力受制約,還反過來教訓公民甚麼是法治,而我們卻奈何不了此人,他不用為此承擔任何責任,那香港的法治就真的是死了!」

說這段話,需要不惜觸動個人志業的勇氣。他連被判刑坐牢時都沒有這樣說,現在是真的讓這位資深的法律學者,也覺得獨立司法已經瀕臨崩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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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