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界定選舉舞弊定義

終院界定選舉舞弊定義

【本報訊】2015年網台主持鄭永健(圖)以15萬至20萬元引誘本土組織人士參選區議會,以圖向指定目標「𠝹票」,被區院裁定干犯選舉舞弊。鄭已完成三年三個月監禁,終審法院早前受理他就定罪提出上訴,昨頒判詞駁回。判詞界定何謂「舞弊地」提供利益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只要故意提供此等利益,而客觀上傾向妨礙公平、公開和誠實進行選舉,則無論提供利益者有否削弱公平性的意圖,都屬犯罪。

鄭永健上訴遭駁回

判詞解釋,《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立法目的是促進公平、公開和誠實的選舉。第7(1)條禁止提供、索取和接受利益的條文中,特別加上「舞弊地」作出行為一語。終院分析,「利益」定義廣闊,涵蓋不影響選舉公信力的行為,例如議員為了栽培黨內明日之星參選,提供助理職位和薄酬,沒理由視作犯罪;「舞弊地」一詞的作用,是限定只有客觀上傾向妨礙公平、公開和誠實進行選舉,才算犯罪。

終院指,原審法官裁定須證明被告有意圖妨礙公平選舉,屬於犯錯;上訴庭則錯誤地把舞弊理解為參選者謀取私利之舉,沒處理提供利益本身的舞弊性質。惟定罪方面,鄭永健試圖誘使男子顧家豪促致男子陳建隆參選,以圖𠝹票,並非誠實地參選,客觀上顯然有舞弊傾向,故上訴駁回。
案件編號:FACC5/19
■記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