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黃之鋒赴英 官:倘違約自招

拒黃之鋒赴英 官:倘違約自招

【本報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涉去年6月21日包圍警總案,提堂後獲准保釋候訊,其間須遵守不得離港等條件。及後黃申請離港出席交流及人權活動被拒,上月再向高院申請赴英出席新書宣傳活動及演講會,惟再遭拒絕。法官李運騰昨頒下書面理由,指黃保釋後才與書商簽約,不應期望離境限制會獲撤銷,若他因違約而面臨訴訟,亦是自食其果。

保釋後才與書商簽約

李官認為,黃之鋒和書商簽訂的合約條款用詞寬鬆,為他前往英國一事留有彈性。如條文只形容黃的新書宣傳活動「或會」(may)包括赴英,而非「將會」(shall)。黃亦需遵守簽約前本應遵守的其他承諾;包圍警總案去年8月30日首度提堂,黃同日獲准擔保外出,他10月底才與書商簽約。

另外,雖然牛津大學辯論社演講會指,該社按傳統會邀請嘉賓親身演講並與成員交流,但法官認為黃可透過互聯網參與活動。

判詞亦指出,黃之鋒申請2月4日至11日離境,惟包圍警總案於同月13日再訊並聽取答辯,質疑黃未有為回港應訊預留足夠緩衝時間,以防突發狀況。
李官又認為,如被告申請保釋遭拒後,再以相同理據提出申請,同一法院的其他法官可不用再聽取。黃在本案三度申請離境,惟只有首次申請獲主任裁判官錢禮批准。

案件編號:HCCP575/19
■記者鄭語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