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國旗男判社服 律政司申收監

辱國旗男判社服 律政司申收監

【本報訊】一名21歲冷氣技工於去年9月的示威集會中,將國旗丟入垃圾桶和水池,承認侮辱國旗罪,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昨向高院就刑期提覆核,指原審裁判官低估案件嚴重性,要求改判即時入獄或勞教中心,並就同類案件羅列判刑考慮因素。法官押後裁決。

稱原審裁判官低估嚴重性

本案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朱芬齡和彭偉昌審理。案發於去年9月22日,網民到沙田新城市廣場舉行「和你Shop」,其間有人拆下大會堂外的國旗讓市民踐踏和拋擲玩弄,被告羅敏聰(22歲)事後被捕。

律政司昨指,被告主動拾起已塗污的國旗拋擲,並丟入垃圾桶和水池,以不同形式持續犯案,比古思堯焚燒國旗判囚一案更嚴重。惟原審裁判官卻未有考慮此加刑因素、及判刑須具阻嚇性。律政司又要求上訴庭就侮辱國旗罪制訂指引,羅列判刑時須考慮的因素,包括犯案目的、侮辱程度和形式、有否對他人造成滋擾等,供下級法院參考;並且釐清案例指,即使初犯而不涉及焚燒國旗,亦可判監。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沈士文陳詞指,被告初犯,有穩定職業,犯案時只有21歲,及時認罪表達悔意,裁判官考慮其個人背景後選擇判社服令,非明顯犯錯。此外,被告已完成64小時社會服務,若法庭改判監禁,望以緩刑方式處理。
■記者楊思雅
案件編號:CAAR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