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察通例》第62章「宿舍及房屋福利」列明,以獲准許居住的傭人為例,警方人員必須在該傭人開始受聘並入住宿舍日起計14天內向警務處長呈報,以及應向任何須進入宿舍或相關住所進行巡查及維修的人員或獲授權人士,提供所需的方便及協助。
有人同時佔用兩宿舍
《通例》同時指出,人員須恪守有關的規則及規例,如未能遵守,人員可能不再獲有關資助;須向政府支付或退還一筆適數款項及利息;喪失享用各類公務員房屋或相關福利資格,若有關個案嚴重,有關人員更可能受紀律處分或刑事起訴。
不過,紀律部隊宿舍的管理早被揭發問題,審計署2007年曾發表報告,列出執法人員濫用宿舍七宗罪,包括近四分一宿舍空置逾一年或以上;亦曾有警務人員被發現同時佔用兩個宿舍單位時間長達103日和266日。
警方2018年初曾回覆傳媒查詢,透露有被革職警務人員一直未有在遷出寬限期內交還宿舍,最長個案是警員被革職七年後,仍一直居於媲美豪宅的西九龍紀律部隊宿舍,被革職警員直認「逾期居留」,並稱有支付市值租金。保安局數字顯示,2013至2017年間多達178位已退休及12位已被革職的紀律部隊人員,限期後仍居於宿舍,平均長約12個月。
■記者陳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