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案例:民選政府無權控誹謗

英國案例:民選政府無權控誹謗

【本報訊】警隊作為政府部門,有沒有權提出民事誹謗?英國上議院在1993年一宗案例中裁定,英國的政府機構無權以機構名義提出誹謗的民事訴訟,理由是民選政府須接受人民監察和批評。

公帑控市民損言論自由

香港法庭未有定論,但有熟悉誹謗法的大律師直言,警隊很難提出民事誹謗,「被駁回嘅話,將來連出信嚇吓你都唔得」。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張善喻教授表示,美國和英國均有案例指出民選政府不能控告他人民事誹謗。英國Derbyshire County Council v Times Newspaper Ltd的案例說明,一個民選政府受到各式各樣、不受威嚇的批評,是重要的公眾利益;若政府可以公帑控告市民,言論自由會受不必要損害,有損公眾利益。但如政府個別成員受誹謗影響,則可以個人身份提出控告。

大律師林嘉仁解釋,英國案例曾在本港上訴庭一宗理工大學控告《壹週刊》案件被引用,但法庭未深入討論。政府部門,例如警務處能否控告他人民事誹謗,仍是一個問號,但他相信難度很大,因為辯方必然引英美案例作辯護,一旦法庭接納,警方入稟告人「等於自斷雙臂」,「要冒好大法律風險,被駁回嘅話,將來連出信嚇吓你都唔得」。林大狀表示,港台是商經局轄下部門,若港台入稟控告他人誹謗,都可能要面對同一法律挑戰;但私人報刊,法律上可以捍衞機構的聲譽,有權入稟控告誹謗。

■記者歐陽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