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嚴峻,為了公眾健康理由,司法機關一再發通告關閉法庭及法庭登記處,除了緊急案件及申請之外,所有法庭聆訊及服務暫停,直至另行通告。對於已潛伏待發的千多宗有關反送中案件造成的司法災難來說,這無疑是雪上加霜。由於原本排期2月3日至23日的所有聆訊都要押後,待法庭回復正常運作才重新逐一排期,還未排期正審的大量反送中案件又要依次押後。這一來,原先已接了案大批代表被告人的一眾大律師,就可能會因撞期而退出,除非法庭准許一直押後審訊遷就這些大律師的檔期……影響有多大,此刻誰也無法預測。
在這混亂情況下,最直接受打擊的一群,就是還柙候審的被告人了。他們之中,有些在裁判法庭保釋被拒後,再到高等法院申請的。如果不成功便要繼續還柙,成了雖有「無罪推論」而仍遭「未審先囚」。關乎人身自由大事,法庭當然列為緊急申請。日前報道,其中一位申請人──涉嫌去年6月16日在中環遊行後推跌63歲翁令他頭部着地而死亡,因而被控誤殺罪的梁清言──申請成功,獲准保釋,但他已被收柙了近7個月。
但不成功的例子比比皆是,而還柙的狀況惡劣,伙食差,而往往即時令家人負擔沉重。現時還柙人數已達86人,「612基金」早前設立了還柙支援,包括支援供應私飯的開支及還柙者所需物資,就是為了減輕他們的苦況。
保釋權在法庭;法庭會不會接受疫情令還柙延長為改予保釋的考慮因素;其實不容樂觀,因為保釋與否,主要因素還是潛逃的風險和證據的強弱。但有另一事是法律界──特別是律政司的政府律師們──可以趁不開庭期間多下工夫的,那就是加快清理待審的案件。控、辯雙方律師都應趁此時機,認真檢討每宗檢控的案情、證據和被告人的身分品格,有空間撤消控罪的就早日撤消控罪。
從報章報道可見的數宗控方主動撤控,雖然沒有透露理由,但細看之下,都是證據模稜兩可,甚至幾近完全缺乏經得起考驗的證據的,特別是以所謂管有「攻擊性」武器而言,有些只是與和平示威用途完全吻合的口罩、眼罩、手套、雷射「槍」之類,或是與追趕走避時意外碰撞輕微擦傷的「襲警」等等,實在不應浪費法庭時間繼續檢控。
要是能清理掉一大堆這類案件,那就於公眾利益功德無量了。事實上多花一點時間考慮證據、商量保釋條件,也會有助控方不須事事反對保釋。律政司確實是政府部門,但政府律師首先是嚴守專業獨立的法律界中人,他們毋須為保什麼官員警員的面子而同意濫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