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察濫權肆虐香港,有的士司機去年6月被電單車撞到卻由原告變被告,深感不忿,直斥「差人想砌我生豬肉!」他懷疑因有警員亂寫案情充當判官,令他無辜惹上官非,花7萬元打官司,即使勝訴獲賠3萬元訟費,仍要損失4萬元,事主已向警察投訴科投訴,誓要索償及討回公道。
被電單車撞 原告變被告
的士司機郭先生去年6月遇上交通意外,他指自己當日由新界接載乘客到將軍澳健明邨因選錯路口,打算於迴旋處繞圈,再沿寶順路駛走,惟當時有貨車擋住,當他再環繞迴旋處時,便與一架電單車相撞,「電單車司機個版本,就話佢由坑口入迴旋處,行到二線就話係我衝佢。」發生意外後,電單車向左倒地,後有警員到場搜證。
由於電單車司機不願和解,事主被控不小心駕駛罪名,兩名司機約半個月後錄口供,惟事主認為對方口供不合理,「電單車司機口供話向右跌,但係無論睇相定損毀狀況,都見到係左邊。」他亦不滿警察所寫的案情摘要猶如未審先判,寫明被告「沒有適當謹慎及專注地留意右邊的交通情況」。
法庭12月判郭罪名不成立,「個法官話控方第一證人即係電單車司機口供前後矛盾,點解差人錄完口供又唔分析下先?咁樣亂寫案情,我覺得好似佢任意想屈邊個都得。」投訴警察課回覆本報指不評論個別案件。
■記者黃翠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