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救犯經理准保釋 官倡電子監控

涉救犯經理准保釋 官倡電子監控

【本報訊】網民去年11月10日發起「八區開花」,當日有示威者涉在又一城破壞,被警員制服,其間一名餐廳經理涉連環襲擊四名警員,導致走犯,被控五罪,自同月底提堂起一直不准保釋。涉案經理遭還柙53日後,昨到向高院申請保釋,終獲准以50萬元現金及20萬元人事擔保外出。法官黃崇厚庭上特別建議政府及社會各界人士,考慮就保釋引進電子監控裝置,明言法庭不能輕易拒絕被告保釋,否則會令他們未被定罪及判監,便先遭拘禁。

有責任平衡被告權利

被告韋穎恆(35歲)面對四項襲警及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指他當日在又一城千両餐廳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A、B、C、D,並作出一連串傾向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即阻礙及襲擊正在看守兩名被捕人士的警務人員,令被捕人士逃離警方羈押。

被告須交出50萬元保釋金,另加兩名執業律師各提供人事擔保金2萬元兼被告自簽8萬元,其間不得離港、每晚7時至翌晨9時宵禁、每日向警署報到,也不得接觸控方證人。被告亦須禁足油尖旺區、中西區及灣仔區。

黃官指,牽涉近期社會事件的案件中,控方不時基於被告可能會再犯罪或不依期歸押而反對保釋,這些考量可以理解,亦多屬合理,惟法庭根據控方資料評估風險之餘,亦有責任平衡公眾利益、無罪推定原則及被告權利。法官指一些被告沒有案底,看似背景良好,控方亦未能指出被告會否再重犯或棄保潛逃。雖然參與違法事件的人或不只參加一次,但法庭亦不能就此斷言某名被告會再犯事。黃官認為相關監控措施有利亦有弊,但不研究便不知道應否採用。

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蘇俊文認為,電子監控設備可確保就算被告不到庭也知身處何方,但被告的私隱會因而受損。他指法庭是否批准保釋,會考慮被告會否出席下次聆訊及擔保期間會否再犯事等。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出,此舉能減低被告匿藏及潛逃風險,從而增加獲保釋機會。
案件編號:HCCP645/20
■記者鄭語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