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時代廣場2018年申請禁制令,禁止任何人在時代廣場地面露天廣場範圍演唱和進行街頭表演,早前取得臨時禁制令。高院昨聆訊,處理在無人抗辯下頒發最終判決的申請。法官需時考慮時代廣場申請的其中一項命令,但表明會頒發永久禁制令,預計本月底或下月初頒下書面判決。
記者:勞東來
被告包括音樂人李冠傑,及任何非法佔用或阻礙時代廣場露天廣場進行街頭表演的身份不詳人士。李冠傑上周去信時代廣場,表示不再由律師代表,他昨沒親身或派代表應訊。
法援署指無勝算
李冠傑接受本報查詢時透露,訟費負擔是不抗辯的原因之一。他曾為申請法援提交抗辯理據,指時代廣場須容許公眾進行「靜態康樂(passive recreation)」,定義有爭議空間,而禁制令效果等同只可進行時代廣場批准的活動,影響言論和表達自由,惟法援署認為沒有勝算,拒批法援。
由於李早於前年9月承諾暫停在時代廣場表演,法庭一直只針對身份不詳人士頒下臨時禁制令。暫委法官王鳴峰昨表示,將會按時代廣場草擬的條款,頒令禁止所有被告自行或透過他人以演唱或任何街頭表演方式,佔用或逗留於露天廣場範圍、或在該處造成阻礙,或阻撓時代廣場人員執行禁制令相關職務。條款可從載於時代廣場網站的聆訊傳票中查閱得到。
除了禁制令外,時代廣場還申請法庭宣佈,演唱和其他街頭表演不屬於時代廣場公用契約准許公眾進行的「靜態康樂」。代表律師指,靜態康樂意思是只需要最少器材、對環境造成最少噪音和影響、讓人可悠閒地享受環境的活動,明顯不包括音量大的演唱和其他表演。
代表律師指宣佈可收阻嚇之效,不過法官指禁制令也有阻嚇力,原則上法庭不應頒發不必要的命令,而且本案未經審訊,可能受影響的人未必了解詳情,故需時考慮此要求,押後頒佈決定。
大律師何旳匡指出,法庭頒下永久禁制令後,任何認為自己屬於被告之一的市民如有不滿,可以向法庭申請撤銷禁制令。可行理據之一是禁制令並非正規地取得,涉及程序不當,例如沒有妥當知會被告人。惟如果禁制令屬正規地取得,撤銷門檻便會提高,在沒有抗辯下頒下判決的案件中,申請撤銷的市民須解釋為何一直沒有現身。
案件編號:HCA224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