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大專男生去年10月在何文田港鐵站外天橋,用噴漆在地上寫「罷搭」及「法、罪、動、暴」等字,途人報警拘捕他。他早前承認刑事損壞罪,裁判官拒絕罰款處理,為他索取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報告。案件昨判刑,辯方指男生背景良好,已深刻反省,報告建議不需感化,可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最終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勸誡被告無論有任何想法或主張,都不可用違法行為表達,必須尊重他人財產和人身安全,兩者受法律保障。
官曾指罰款「絕對不適合」
案情指去年10月26日晚上,有途人看見蒙面的被告麥卓宏(18歲)在何文田站A出口外的行人天橋地面噴字。警方接報到場,被告一度逃走,但遭截獲。警方在他身上找到噴漆和面罩,在天橋撿獲其他噴漆。被告承認:「對唔住,我用噴漆喺天橋地下寫咗幾隻字。」
辯方早前呈交大專校長和四位中學教師的求情信,希望罰款了事。惟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直指「絕對不適合」,認為現場不只被告單獨噴字,追問附近有否衝突、為何夜深他仍在街上。辯方指當時並無衝突事件。
案件編號:KCCC276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