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廉署手令無詳情 事主覆核申撤銷失敗

指廉署手令無詳情 事主覆核申撤銷失敗

【本報訊】一名涉串謀公務員親友接受一間公司利益的人士,遭廉政公署調查,廉署人員前年8月持搜查令進入他的住所,撿取包括電腦等物品。涉事人不滿搜查令未有提及控罪詳情,亦不知署方基於甚麼證據而取得該手令,向高院提司法覆核,要求撤銷手令。

法官昨裁決,指裁判官審視和簽發手令時肩負重要的把關職責,但本案證據基於公眾利益而獲豁免公開,且廉署人員執行手令前已向涉事人及其法律代表解釋指控詳情,法律代表並無反對,故駁回申請。

本案所牽涉的人物或公司名稱,均以代號代表。申請人Y被指串謀在P機構工作的公務員親友Z,收受A公司的利益,促使P機構批准A公司收購B公司。涉案手令是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7(1A)條發出,只要裁判官有合理因由相信在任何處所或地方可能有涉及條例所訂罪行的證據,即可簽發手令。

官:證據獲豁免公開

法官李瀚良在判詞中指,司法人員簽發手令時,必須考慮憲法保障市民私隱和個人財產不得被任意入侵的原則,案例亦清楚寫明,裁判官審視和簽發手令時肩負重要的把關職責,必須符合《基本法》和《人權法》對市民的保障,防止市民的個人財產遭到執法人員的任意干擾。

Y質疑手令未有列出控罪資料,署方亦沒向他公開取得手令的證據。李官指案件仍在調查階段,Y尚未被落控,要求廉署人員在此階段列出控罪詳情等,根本不切實際;而有關證據則是基於公眾利益而獲豁免公開,即使在本聆訊中亦不例外。簽發手令的裁判官考慮有關證據後,合理相信Y住所內的物件與他涉嫌干犯的賄賂罪行有關,法庭沒理由質疑其決定。
案件編號:HCAL2837/18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