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十‧一踩單車被截查背囊掛3厘米刀仔裝飾 青年被控藏武器

去年十‧一踩單車被截查
背囊掛3厘米刀仔裝飾 青年被控藏武器

【抗爭風暴】
【本報訊】年輕地盤男工去年十.一在街上踏單車,遇警員截查,因背囊孭帶扣上刀鋒長3厘米的迷你匕首,被控違反《公安條例》下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一旦罪成必須關押。案件昨於屯門法院開審,警員作供透露當日執勤目標是防止有人拆走法院國旗,但承認案發時現場並無特別事情發生。控方透露,被告在警誡下已表示涉案「刀仔」是在淘寶買背囊時附送的裝飾配件。

記者:伍嘉豪

被告陳振傑(22歲)否認在去年10月1日在屯門杯渡路V City商場外面,管有一把8厘米長、刀刃3厘米的短刀。

被告陳振傑因背囊帶扣上刀鋒長3厘米的迷你匕首,被控違反《公安條例》。
何家達攝

警認附近無特別事情發生

控方只傳召截停被告的男警林家成作供,他指當日與同袍穿軍裝巡邏,行動目的是防止有人往V City附近的屯門法院大樓,搶走旗杆上國旗。截停被告時,附近一帶並無特別事情發生。

林指被告踏單車由小路出現,頭戴迷彩帽、黑色防風眼鏡及迷彩面巾,背囊凸起,望見有警察後低頭,似想盡快駛過。林起疑截查,發現被告背囊有𠝹刀、護目鏡、索帶等,涉案小刀連刀套扣在肩帶近胸口位置。被告在警誡下稱,小刀是他六至七年前在淘寶以約100元買袋附送的裝飾,𠝹刀是舞台劇工具。

警員庭上透露當日是防止有人拆走法院國旗;圖為去年9月屯門法院外的國旗被人扯下。

辯方大律師劉晉安盤問時,警員同意被告有表示自己是舞台劇劇團工作人員,並簡述背囊內工具用途。林家成指出,不清楚小刀有否改裝,辯方問他刀鋒是否不長及不尖時,分別遭裁判官及控方打斷。裁判官葉壠亮稱長短是相對;控方則認為小刀實物已呈堂,毋須警員描述。案件表面證供成立,被告不自辯及不傳召證人,押後至下月7日裁決,被告准繼續保釋。

辯方陳詞指,控方無法證明僅3厘米的涉案刀仔在製造時已打算用來傷人、即本質上屬攻擊性武器,此外,被告向警員表明背囊內工具用途是製作舞台劇道具,控方證明不到被告管有刀仔意圖是用作傷害他人。

被告現時面對《公安條例》第33條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一旦罪成必須判處禁閉式刑罰,最高判囚3年。

被告原本面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最高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2年。
案件編號:TMCC195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