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揦鮓手令查手機 再有被告申覆核

警揦鮓手令查手機 再有被告申覆核

【本報訊】警方早前被揭發以「揦鮓招」入侵市民手機,向法庭申請搜查令「搜查」警總,無限制地存取放置在警總、從不同被捕人士身上撿獲的電子裝置。再有被告人就該搜查令提司法覆核,指手令針對非法集結罪,與他面對的阻差辦公罪風馬牛不相及,質疑警方濫用司法程序,要求法庭聲明手令、及警方藉手令複製和保留其電子裝置資料的行為,皆屬非法。

被控阻差 手令罪名不相關

是次申請人為廚師劉偉麟(31歲),他於去年8月3日旺角大遊行翌日凌晨被捕,原被控一項阻差辦公罪,早前被改控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及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將於本月23日答辯。

申請書指本案與攝影師李永豪三日前入禀的司法覆核理據同出一轍,挑戰的皆是由九龍城裁判官去年9月23日簽發、有效期長達兩個月的一份搜查令。該手令根據西九龍總區重案組偵緝警員13729宣誓而發出,針對警總大樓22樓網絡安全組,指「有合理懷疑,該處可能存有對調查有價值的文件或數碼資料」。

申請人被指控獨自阻差辦公,控罪既不涉及數碼、電子通訊等元素,更與手令針對的非法集結罪毫無關係,質疑警方是否有需要搜查其手提電話。申請書並指案例清楚寫明裁判官肩負把關職責,防止任何人濫用行政手段,有必要時可對手令施加條件,防止警方搜查權力不受約束;惟涉案裁判官毫不施加限制,未有履行司法人員職責防止濫權。

此外,警方申請手令「搜查」警署,令電子裝置的擁有人無從得知自己被搜查,無法提出反對,濫用司法程序,要求法庭下令警方向申請人交出警員13729的誓章,並要求警方就非法僭越私人財產作出懲罰性賠償。
案件編號:HCAL150/20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