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電槍被分類為低殺傷力武器,有美國電槍生產商指遭電擊後的嚴重受傷或死亡率為100萬分之13.1,但其實電槍自上世紀70年代被研發應用後,每年不乏死亡個案,單是美國就有逾千人的死亡是涉及警方使用電槍攻擊,其中逾150人被法庭裁定電槍攻擊是死因或影響因素。
路透社報道,美國加州北部聖馬刁市2018年短短九個月內發生三宗涉及電槍的致命個案,全部死者均有精神病紀錄,案發時沒有持有武器,觸發當地監警會及地方檢察官檢討。
英國曾有青年疑醉酒及藏刀被制服後,有警員仍對他使用電槍長達八秒,令事主昏迷,送院後因心臟病發死亡,雖然法院判定警員使用電槍不當,但他已離職,無法被紀律處分。2012年亦發生最少兩宗因電槍及催淚噴劑混合使用下導致當事人起火的事故,同類事件翌年也在法國巴黎發生,疑犯嚴重燒傷。
受電擊易跌傷頭致死
現時已知電槍可造成的傷害包括眼睛受傷、癲癇發作、氣胸、皮膚灼傷及肌肉、關節、筋腱損傷,當中最高危風險為當事人受電擊後,因不受控制跌倒導致頭部重創甚至死亡。醫學界曾研究指,被電槍射中手臂時,電流到達心臟時已大減,惟仍不能排除相關風險,若射中胸腔位置,因接近心臟,相對風險同樣增加。
聯合國去年曾針對執法部門使用低致命武器發表報告,並認為這類用以取代其他低致命武器的導電電子武器,可能更為危險,風險包括非法使用者令受虐者痛苦或折磨,方式不人道;智庫機構「警察行政研究論壇」行政總監Chuck Wexler去年指出,各國警隊越來越留意到電槍的風險,甚至加強限制警員使用,但不少警員執法時,仍未意識到電槍的風險。
■記者陳珏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