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私校向家長收取債券、建校費及提名權費等其他費用,涉款可高達500萬元,素來「冇王管」,申訴專員公署批評教育局多年寬鬆解讀法例,容許私校未經批准收取可退還的其他費用,經公署介入指出做法或與《教育規例》有矛盾後,教育局才同意應審批有關收費。
被轟寬鬆解讀法例
部份私校會透過收取債券、建校費、提名權費等形式籌集經費。申訴專員公署發表主動調查報告,炮轟教育局多年來按早年的法律意見,寬鬆解讀《教育條例》和《教育規例》條文,將私校收取可退還的其他費用,視作私校與家長之間的私人財務安排,毋須徵得當局批准。公署引述兩間私校例子,學校X要求家長三選一,額外支付兩萬至300萬元,若支付該筆300萬款項可獲優先取錄;至於另一間學校Y,則要求家長四選一,繳交6萬至500萬元款項,繳付60萬及500萬元的計劃均可獲優先取錄。至於教育局審批直資學校和私校申請調整學費方面,公署認為當局按既定機制審核加學費理據,並無不當。
教育局指當局注意到學校籌集資金的形式趨多樣化,會參考公署建議,檢視私校收取其他費用及改善監管措施。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成員邵家臻認為,即使教育局有權審批收費,亦只會「按章」批准私校申請,未必能解決濫收費問題。
■記者鄭啟源、曾偉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