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列「喬丹」商標案為知識產權案例

京列「喬丹」商標案為知識產權案例

中美簽署貿易協議前夕,北京宣示加強保護知識產權。三宗涉外的知識產權官司獲最高人民法院選為「指導性案例」,其中包括美國NBA巨星米高佐敦的內地譯名「喬丹」遭惡意搶註為商標案。

向美表示尊重知識產權

最高法表示,這些案例對統一知識產權案件的裁判標準,以及提升司法保護公信力有重要意義。

最高法昨發佈一批指導性案例,當中包括備受關注的「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吳兆祥表示,該案判決明確的有關法律適用標準,有利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淨化商標註冊和使用環境,並對引導市場主體誠信經營,尊重他人合法在先權利,積極培育自主品牌均具有重要的引導作用。「同獲選為指導性案例的知識產權案,還有法國知名化妝品品牌「迪奧」(Christian Dior)。

大陸山寨公司New Barlun與正版New Balance爆發多場商標官司。

2000年在福建晉江創立的「喬丹體育」,把「喬丹」及其漢語拼音「QIAODAN」等名字搶註為商標。米高佐敦在2012年向中國法院起訴喬丹體育,惟在北京法院一審和二審均被判敗訴。他不服向最高法申請再審,結果最高法在2016年底終裁定,佐敦擁有「喬丹」的姓名權,但對漢語拼音「QIAODAN」不具有姓名權。最高法在2017年底頒佈的行政裁定書指出,佐敦在本案中主張的肖像權構成《商標法》規定的「在先權利」。
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