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匪夷所思】
【本報訊】男攝影師去年8月3日在旺角被捕後被控非法集結,去年11月獲撤控,但司法程序意外揭露警方不擇手段,將大量被捕人士的手機、平板電腦等集中存放灣仔警察總部,再以單一法庭手令申請搜查警總,一次過搜查電子內容,繞過逐名疑犯申請入屋搜查的程序,手令更只是籠統地指資料有助調查。攝影師昨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宣告兩名簽發搜查令的裁判官及執行手令的警方,行為皆屬非法。
記者:伍嘉豪
申請人李永豪(22歲)的案件最初13人被控,他及迪士尼菲裔舞蹈員等3人已獲撤控。建議答辯人為九龍城裁判法院兩名常任裁判官,及警務處處長鄧炳強。
涉案兩份搜查令均針對警總警政大樓22樓網絡安全組,指「有合理懷疑,該處可能存有對調查有價值的文件或數碼資料」。
兩份手令由兩名裁判官分別於去年9月23日及24日簽發,有效期長達兩個月,均是根據西九龍總區重案組偵緝警員13729宣誓而發出,牽涉大約50部及7部電子儲存裝置。
申請書指兩份手令只是籠統地指資料有助調查,但未有指明有何疑犯、案發時間和地點等,無法斷定哪一部裝置與哪一名疑犯在何時何地的行為有關。
李本來不知這兩份手令存在,是在檢控過程中「意外地」得悉,亦無法知道列表中的手機哪一部屬於他。
指官無限制警索私隱
申請書續指,李並非擁有全部50多部裝置,可以推斷警方在不同場合作出拘捕和撿取大量手機後,集中存放在警總22樓,再以搜查令一次過搜查全部手機,兩名簽發手令的裁判官毫不施加限制,未能履行司法人員職責防止濫用權力。申請書指,非法集結根本不是電腦相關罪行,手令卻容許警方存取無限量的個人資訊,做法完全不符比例。
申請書指,入屋搜查的手令只能執行一次,相比之下,本案兩份手令容許警方連續兩個月全天候搜查及入侵裝置,亦容許警方擁有不受制衡的權力去複製和保留有關電子內容,認為兩份手令屬非法,據其作出的搜查屬侵權性侵擾,警方執行手令屬無理及違憲。申請書亦指,警方藉手令「搜查」警署,會令電子裝置擁有人不知自己被查,失去反對和挑戰機會。
申請人要求查閱偵緝警員申請手令時宣誓的內容,要求法庭宣告兩名裁判官簽發涉案手令,及警方用以存取電子裝置資料,均屬非法行為;要求宣告兩份手令違反人權法及《基本法》,要求撤銷兩份手令;另就警方僭越私人財產追討賠償。
據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上周回答立法會提問時透露,去年6月至11月,警方處理了1429宗涉及從手機蒐證的案件,涉及3721部被捕人士的手機,全部都獲法庭搜查令授權處理。
案件編號:HCAL13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