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之言】阿Paul(化名)自7月起貼連儂牆,一次遭警察以刑事毀壞罪名拘捕。他憶述當時警察突然衝前,「粒聲唔出,就chok低我」。他被推倒在地,手腳受傷,即使無反抗,警員仍用膝蓋頂住他太陽穴,被帶上車之後,更不斷被罵「曱甴」。他指「佢哋(警察)先係最暴力嗰個」。
不涉恐嚇 私隱 應包容
阿Paul說,連儂牆初衷不過是呼籲不同年齡人士注意身邊的新聞,本來很和平,不解為何單純貼海報,也遭暴力拘捕,「最暴力係呢個制度,如果唔係政府,我哋點會出嚟搞連儂牆?連呢一樣都唔畀,話係刑毀,根本就係滅聲」。
大律師何旳匡指,牆上貼文宣確有可能構成刑毀,但要視乎是否對牆壁構成損壞。他指如有人撕走連儂牆海報亦可能違法,「如果嗰啲張貼嘅物品好明顯係有物主嘅,撕走亦可以係刑毀甚至盜竊。」
文浩正律師指,是否干犯刑毀,先決條件是要有物主指物件受毀壞,也要看該面牆是否屬政府,「如果貼啲紙上牆,有膠水就話係刑事毀壞就似乎矯枉過正」,警方過往只會以《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提控,原本只針對通街貼街招,最高僅判罰10,000元及每日罰款300元。
律師陸偉雄指,雖然警方執法有法可依,但他提出在公共地方張貼告示,只要不涉恐嚇和私隱的字句,例如「香港加油」,法理之下亦應包容。他以非法泊車為例,警方多數先勸喻,而非「下下抄牌」,「用嚴苛法律禁止人做呢啲行為,對社會唔係好事,反彈可能仲大」。
■記者陳詠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