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巴基斯坦男子自言2007年被「賣豬仔」來港工作後,四年間從未獲支薪,更遭僱主毆打。他早前提請司法覆核,控告政府未有立法保障任何人免受人口販運或強迫勞動,獲判勝訴,但其後政府上訴部份得直。巴漢去年上訴至終審法院,認為政府有責任就相關行為制訂刑事罪名,惟昨日遭駁回。法庭認為《人權法》未有禁止為強迫勞動而販運人口,政府亦無絕對責任就此制訂相關刑事罪名。
終院指《人權法》無明文禁止
代號ZN的申請人透過律師回應裁決指,非常感謝香港法庭了解和同情他,但假如政府繼續拖延訂立有效的保護措施,其他受害者會一直困於黑暗中。其代表律師何珮芝則批評港府至今仍未將人口販運及強迫勞役刑事化,與北韓等缺乏人權保障的國家為伍,漠視相關惡行,令人難以接受。
終院昨於判詞中表明,《人權法》第4(1)條「奴隸制度及奴隸販賣,不論出於何種方式,悉應禁止」的部份,雖禁止以奴隸制度為目的而販運人口,卻未有明文禁止為剝削、使充奴工、及強迫或強制奴役而販賣人口。如將第4條詮釋成一概禁止為剝削等理由販運人口,等同漠視條文字句,並且不當地改變條文的根本概念。
判詞亦指,政府有廣泛酌情權決定如何履行條文責任。政府當然必須切實可行及有效地保障條文列出的權利,但能否做到則視乎個別情況而定。判詞又指,沒證據顯示ZN因政府未有將強迫勞動列為刑事罪行、或現時刑事法律未能充份保障他,而令其權利受損。
案件編號:FACV4/19
■記者鄭語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