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面法違憲上訴 政府:緊急法是港生活方式

蒙面法違憲上訴 政府:緊急法是港生活方式

【本報訊】政府去年10月動用緊急法,訂立蒙面法對付反修例示威。泛民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指特首以危害公安為由緊急立法的權力違反《基本法》,而蒙面法亦過度限制和平集會遊行權利,裁定雙雙失效。政府不服上訴,昨由上訴庭審理。政府一方指,公安危機尚未解除,前晚將軍澳便有蒙面人做出破壞行徑;至於近日武漢不明肺炎威脅本港,政府一方指市民佩戴衞生口罩抵禦病毒,可引用健康理由為合理辯解,蒙面法早有顧及,情況與示威者使用防護面罩截然不同。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昨開庭前重申,蒙面法無助解決社會爭端,而市民現正爭相搶購口罩對抗肺炎,呼籲政府撤回上訴。

原審判詞提到,蒙面法遏制暴力效果不彰,亦可能令並非示威的人誤墮法網。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昨反駁,不能視乎市民是否守法來判斷法例是否妥當;而法例界定參與集結須有共同目的,故不會「誤罰」路人。

余又指訂立蒙面法時,每天都有蒙面人生事破壞,直至上周仍有暴力示威。他重申蒙面可令犯案者逃避緝捕、騎劫和平活動,亦有壯膽效果。

至於緊急法方面,原審法官指其賦予特首全面立法權力,可訂立等同主體法律的規例,違反《基本法》的行政、立法分工。余指緊急法存在數十年,曾多次被動用,已是本港制度和生活方式,《基本法》亦沒禁止。而《基本法》延續回歸前的制度,除非明文禁止或明確表達改變制度的意圖,否則原有制度不應被視作違憲。

社民連梁國雄及黃浩銘昨在庭外要求撤回蒙面法。
何頴賢攝

泛民大狀:準則完全主觀

余亦指,當年人大常委會剔除一些有殖民統治元素的法律,惟緊急法在回歸時獲保留為香港法律,並未被宣佈為違反《基本法》。余指香港法庭當然有權詮釋《基本法》和審查法律,除非人大表明並非如此,故他不是說原有法律成功過渡後就不能受挑戰,只是法庭應考慮歷史因素。

余同意立法會不可轉授全面的立法權力,但他認為「全面轉授」是指完全放棄職權、或設立另一個同等的立法機關,緊急法卻並非如此。余指緊急規例須受立法會審議,只能因應特定情況立法和維持生效,特首不能任意而為。

不過代表泛民的資深大狀李志喜指,緊急法明言特首可在他「認為」屬危害公安的情況下,訂立「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準則完全主觀。即使政府純粹找機會推出具爭議法例,法庭也無從把關。正如原審判詞所言,權力過大,制衡過弱。李亦指,行政和立法機關的權力來源均是全國人大,問題核心是《基本法》怎樣寫,而非過往港督有何權力。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CACV541、542、583/19
■記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