劏房業主濫收電費 中電懶理

劏房業主濫收電費 中電懶理

【本報訊】劏房戶被業主濫收水電費個案多不勝數,有租戶早前入稟小額審裁處控告業主,惟審裁處最終判決業主不需要賠償。判詞中更引述環境局局長黃錦星書面文件,認明協議是合法,租戶簽署便需遵守。申索人梁女士昨日坦言對判決結果感到失望,坦言作為基層沒有任何選擇,只能被業主劏上劏,促請政府修例打擊業主濫收水電費,以確保基層權益。

租戶入稟敗訴

梁女士在2015年7月至2017年2月於深水埗租住一個劏房單位,業主收取水費每度15元及電費1.5元,較水務署每平方米收約6元及中電平均電價每度電1.154元高。她以水費為例,現時搬至舊樓單位,水費每月平均只需付四元,以往至少每月付45元,相差達11倍。她從社工得知原來一直被業主濫收費用,於是去年3月入稟小額審裁處,經會計師計算後,追討約1,806元的款項,惟法庭判決不會處理任何有關刑事成份的裁決,業主是否違法需由執法當局調查。

她指出,追討過程困難重重,提及法庭質疑計算方法,惟租戶難以要求業主提供資料計算。法庭判決後,她曾要求中電作出調查,惟中電回覆稱她已經搬離上址,亦非註冊客戶,故拒絕介入。她不滿中電的回應,直言正因已搬走,才敢與業主對質,否則只會遭受業主針對,又慨嘆若她是註冊用戶,便不會被業主濫收費用。中電發言人回應時承認由於投訴人當時已不再是該單位住戶,無法跟進。

關綜聯組織幹事李大成亦敦促政府修例堵塞漏洞,讓租戶可以有效作出申訴、追討,並加派職員巡查,「如坐視不理,多多錢都唔夠畀」。

中電發言人表示,一般處理有關懷疑轉售電力的投訴時,需即時派員到相關單位視察及向相關業主查證,因此投訴人必須要為當時的住客。而投訴人當時已不再是該單位住戶,故無法作積極及有效的跟進。

發言人亦指,業主向劏房戶收取電費,當中涉及業主與租戶之間的租約安排,中電作為電力供應者,無權干預雙方之間合約。即使中電能確定客戶轉售電力,在勸喻及警告無效後,亦只能終止該單位的供電,最終令租戶受影響。

水務署回覆,根據現行《水務設施規例》(第102A章)第47(2)條,註冊用戶,如劏房業主,可向其單位租戶收取在其處所內部供水系統的用水費用,包括向水務署繳付的水費及其他相關合理成本如維修費用等,但不可從中圖利。如租戶懷疑被業主濫收用水費用,則可向署方熱線電話2824 5000查詢或舉報。收到舉報後,署方從不同途徑作出調查,包括到現場巡查,邀請租客及業主會面等。如有足夠證據則會對相關人士作出檢控,一經定罪,違例人士可被處罰港幣1萬元。

水務署指,至今未有透過熱線收到有關相關查詢或舉報。署方強調,一直積極跟進劏房疑被濫收用水費用的問題,並有主動巡查懷疑單位,以了解有否濫收用水費用的情況,但未有收到相關投訴。


■記者李思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