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方在反送中運動除了被轟濫暴外,不少被捕人士亦指控警方未獲他們同意或取得搜查令下,將他們的手機通訊紀錄列為呈堂證據。資訊科技界立法會議員莫乃光昨於立會就警方查閱被捕者手機提口頭質詢,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回應時透露,去年6月至今共處理1,429宗涉及手機作為證物的案件,當中涉及3,721個被捕人或疑犯的手機,但他堅稱是在取得法庭搜查令下進行。
莫乃光批評警方一直隱瞞查閱被捕者的手機,質疑當局如何平衡市民利益?李家超指正在處理的屬刑事罪行,死撐警方處理任何刑事,包括黃賭毒等做法時都是一致,希望議員別因既定立場而抹殺打擊違法者的程序與手續。
黃之鋒促交代「竊密」總數
李家超又引述高等法院2017年10月27日一宗案件判辭,指警方有權在被捕人士附近及現場檢取手提電話,但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可在沒獲得搜查令情況下,而查相關電話的電子內容。判詞亦指允許警員在緊急情況下可毋須獲得搜查令,而查看拘捕後撿取的手提電話,以此佐證警方沒違法。
李堅稱警員緊守《警察通例》,指執法機關調查時如有需要,會據法例申請搜查令,以獲得搜查處所或在處所找到的物件、文件及資料的權力,指裁判官若認為申請不合適,可拒絕頒出搜查令。
香港眾志黃之鋒早前發現警方在從未向他索取手機密碼、他亦未有提供的情況下,竟將他的WhatsApp和Telegram對話列為證物,批評警方在未有法庭手令下侵害其私隱,黃之鋒回覆《蘋果》查詢時指,雖然警方有權索取手機通訊資料作呈堂證供,「但代唔代表到佢哋可以自己破解入面嘅資料呢?」黃又以自己個人遭遇為例,指其被警方用以呈堂的手機通訊內容,連對話訊息由手機抑或電腦發出亦一清二楚,指警方必須交代過去「破解」或「竊取」手機資料的個案總數。
■記者姚國雄、許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