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繼元旦銅鑼灣大圍捕後,警方昨在上水多個私人屋苑範圍重施故技。有大律師質疑,若警方沒有追捕目標,純粹以「布袋式」截查搜身,繼而拘捕「可疑人士」,有機會構成非法拘捕。警方一星期內連續兩次腰斬遊行,並短時間內展開圍捕,有大律師認為警方已經構成誘捕或惡意拘捕,若日後律政司提檢控,不排除申請終止聆訊。
《警隊條例》第50(3)指,若警方有理由相信追捕人士置身某私人地方,管理該處的人須讓警員進入該處;第50(4)則指出,若果警方未獲手令,但為免追捕人士逃離,警方可以進入私人地方。
但有大律師指,有關條文只適用於警方明確追捕目標,而警方昨日的圍堵行動,部份人遭截查搜身後放行,顯然不是警方目標,「咁你憑乜限制佢人身自由呢?」「警方截查任何人都一定要基於合理懷疑,咁警方講唔講得出原因?着黑衫後生又如何?」他認為這些無理限制人身自由的做法,可以提出司法覆核。
腰斬遊行誘捕和理非
有大律師關注到,近兩次遊行,警方均向主辦單位批出不反對通知書,但遊行開始不久即迅速腰斬,「《基本法》賦予我哋集會自由,要腰斬一個大規模嘅遊行,警方畀出嘅理由夠唔夠相稱性?」他擔心警方的手法猶如誘捕,「畀粒糖引晒啲和理非出嚟,然後就取消遊行,喺極短時間內要求撤離,唔走即拉」,這類型的拘捕行動有機會構成惡意拘捕,辯方律師可以向法庭申請終止聆訊。
任何人一旦被扣押,都有權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要求立即放人。曾在反送中運動處理人身保護令案件的律師指,警方在元旦濫捕不少無辜市民,這些人若申請人身保護令很大機會成功,但他坦言律師一般在拘捕六小時後才見到被捕人士,要短時間內預備大量文件申請緊急開庭,需要不少人力。
■記者歐陽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