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基本法》起草工作1990年2月完成,時任港督衞奕信領導的港英政府盤點游說修訂的成果,結果22項修訂只得兩項獲得接納,在內部分析文件中,亦有多條條文被列入「不理想」的類別,但英方對外口徑卻將問題淡化,令港人對《基本法》的戒心降低。曾任基本法諮委的李永達認為,英方在基本法起草的影響力十分有限,為向港人和國際交代,惟有誇大有小憲法之稱的《基本法》保障。
李永達:當年起草 英國勢弱
英方在基本法草委並無席位,但解密檔案披露,英方透過不同渠道向中方轉達意見,包括由北京的駐華大使館舉行秘密法律專家會議,英方由外交部法律顧問Paul Fifoot領軍,中方則派出有「護法」之稱的邵天任作對口。在香港,文件顯示另一中方草委、前港澳辦一司司長鄭偉榮是英方主要溝通渠道;此外,訪港學者如北大歷史學者張芝聯,亦獲衞奕信接見,託張轉達訊息。
英方游說工作失敗告終,但對外描繪的卻是另一境況。第2及12條未有按《中英聯合聲明》就高度自治的範圍劃定為「國防及外交以外」事務,港英內部分析直指這寫法令自治範圍變得不清晰,不過港府設定的對外口徑(public line)卻以「基本法指出中央負責的只有國防、外交、及任命主要官員等事務,香港自治的限制亦應該只有指明由中央負責的事項」帶過,未有道出內部疑慮。
關於釋法的第158條,英方內部認為條文讓人大保留解釋自治範圍內條文的權力,但對外就聲稱只有在自治範圍外的條文解釋影響法院判決時,香港才需要參考人大常委的解釋。連Paul Fifoot在後來的評論信件中亦指,他雖同意此口徑,但就提醒發表的人,人大常委的「剩餘管轄權」並無限制。
至於被港英列為「滿意」事項的政制發展,文件稱2003年以後的立法會組成由香港自行決定,特首和全個立法會最終都會由普選產生;Fifoot評論時都指講法「過份樂觀」,質疑「最終達致普選」之說並非事實,只是條文的目標,又指附件一、二並無反映實質推動政改的難度。
李永達指,英國當年確有嘗試將《基本法》條文的字眼寫得更加清楚確切,但其影響力已大不如中英談判初期,「連八九民運之後,國際係制裁緊中國,英國都唔敢講『你重新寫過《基本法》』,你就睇到英國係勢弱」。
李永達認為英國對條文最終是無奈接受,但由於要向港人及國際交代,惟有淡化問題或將保障「講大啲」,「話我哋有法律保障,或者暗示十年後就會有普選」,才能為將自由社會交給中共的決定自圓其說,「公開嘅姿態就覺得啲條文冇乜嘢,但其實大家知係有嘢」。
本土研究社成員陳劍青指出,文件顯示英國當年明顯認定《基本法》應按《中英聯合聲明》解釋及執行,他認為英國有角色跟進,確保香港情況符合《聲明》,不應讓《聲明》如中國所言淪為歷史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