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障工會發言權

法律保障工會發言權

【本報訊】繼去年8月有公務員發起反修例集會及響應8.5大罷工,政府再以《公務員守則》的中立原則為由,向反送中公務員施壓。有工會代表認為,過往個案證明新公務員工會有權就政府施政表達意見。

英航曾被裁定歧視罪成

公務員工會聯合會總幹事梁籌庭舉例指,2002年政府削減公務員薪酬,逾120個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工會發起遊行,超過3.5萬人參與,包括警務人員在內,多個工會更發聲明抗議無理減薪。他指調整薪酬待遇同屬政府政策,質疑今次政府發聲明針對個別工會欠缺理據。「你𠵱家challenge(質疑)個人定係工會?但發言人係代表工會喎,咁就令人費解」,梁籌庭強調,若涉及勞工權益,工會有權出聲明代表會員發聲,受《職工會條例》保障,「點解要有工會?就係有個平台畀員工發聲」。

政府僱員團結工會總幹事陳昭偉引述本港首宗歧視工會案例指,2003年時任英國航空香港機艙服務員工會主席吳敏兒,因回應傳媒查詢集體追薪事件,被英航以違反內部政策為由,遭警告及非正式監察,最終法庭裁定英航歧視工會罪成,該案確立了以工會名義發表意見屬行使職工會權利,受法律保障。
■記者呂浩然、王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