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旺角警署去年9月被包圍時,理大男生在附近被搜出背包藏有打火機燃料、鐵鎚及塞有布條的玻璃樽,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昨續。辯方指警員拘捕及帶被告回警署時,很早階段已用棍擊打被告眼部,構成施行酷刑及非法拘捕,爭議大部份證物證供不可呈堂,並指被告受驚及未經警誡下按警員指示,穿起部份證物拍照,照片不能構成招認。據知,被告在非公開聆訊程序中,認出三名打人警員。
官:穿裝備拍照或非招認
辯方大律師郭憬憲在案件開審時已強調本案是插贓嫁禍。他昨陳詞指,被告吳俊偉(22歲)遭警方毆打後,按警員指示穿起衣物及防護裝備拍照,照片不能構成招認,不應呈堂。控方指照片在證據效果上有招認的效果,遭主審裁判官劉綺雲反駁,指被告穿起裝備拍照或有很多原因,不一定是招認,若按警員要求才做,更是「似乎唔係招認」。
由於證物能否呈堂的爭議觸及施行酷刑指控,控方外聘主控官指,討論將牽涉《基本法》及憲法議題,需時另向律政司索取指示及預備文件。案件應其要求押後,下月10日續審,預留五天審期。鑑於押後期長,辯方再為被告申請保釋但不果,被告繼續還柙度過農曆新年。
據悉,被告在開庭前的非正式認人程序中,認出三名在追捕時毆打他的警員。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犯案,違反《公安條例》第33條。
案件編號:WKCC3729/19
■記者伍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