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紀錄可作民事訴訟證據

微信紀錄可作民事訴訟證據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早前發佈修改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當中指明微信及微博等電子媒介紀錄,日後可正式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該規定將會在明年5月1日起實施。

明年5月實施

該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由最高法於上周四(26日)召開的記者會上公佈,列明所有電子證據都可以成為民事案件的呈堂證據,當中分為五類:網頁、博客、微博等網絡平台發佈的資訊;手機短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資料;用戶註冊資料、身份認證資料、電子交易紀錄、通訊紀錄等資料;文檔、圖片、影片、數碼證書及電腦程式等電子文件;其他以數碼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

為分辨證據的真偽,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鄭學林稱,當事人若要舉證,應當提供儲存相關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若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則應當要提供原件。內地司法機關早會就着網上留言、聊天紀錄或存有翻牆軟件就將人民入罪的案例。不過,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游雲庭指,這次的《決定》意味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正式在司法解釋中確認微信及微博聊天紀錄的證據地位。這次的新規定將會在明年的5月1日實施,以前發佈的司法解釋與規定不一致的,將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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