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中國證監會昨發佈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實施流動性支持管理規定,當市場出現重大波動或行業出現重大風險時,允許使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不過,有關規定要求證券公司首先採取自救,或其他市場化手段化解風險,如資產變現、同業拆借、質押融資等;當在相關措施未能生效的情況下,才可申請使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中證監發言人在例行發佈會上表示,為防範道德風險,當局對證券公司使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程序、成本和期限進行嚴格規定,亦要求證券公司在使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期間,限制管理層薪酬、股東分紅等高資本行為。發言人亦稱,目前整個證券行業的核心資本將近1.6萬億元人民幣,並未發生重大流動性風險。
投資者保護基金提供保障機制,能於內地上市公司或券商出現支付危機、面臨破產或倒閉清算時,由基金直接向危機或破產機構的相關投資者賠償部份或全部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