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外資企業有關公平競爭環境訴求的《外商投資法》,明年元旦起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就該法作出司法解釋,其中提到在涉及外商的投資合同糾紛,若外商投資的領域是在准入負面清單之外,當事人再不能以合同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登記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法院也不會受理有關案件。
司法解釋港商適用
最高法副院長羅東川昨在記者會上說,根據《外商投資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此次最高法制定的司法解釋,盡可能促進投資合同有效,最大限度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外商的投資合同只要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合同就有效;即使外商投資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只要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當事人採取了必要的補正措施,合同仍然可以認定有效。法院審理港澳台投資者的相關糾紛案件,可以參照適用該解釋。
另外,最高法昨發佈司法文件,支持上海建設成為亞太仲裁中心,並明確創新國際商事審判運行機制,如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探索港澳台人士擔任人民陪審員、發揮調解職能。
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