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最近建議捨「強姦」一詞,代以「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十六字。這無疑是仿效英文所謂sexual penetration without consent。從前,我們說「非禮」、「強姦」,意思十分清楚;近年學英文說「性侵犯」(sexual assault),把二者混為一談,已是令人迷惘,現在再來一個「未經同意」云云,不如索性廢了中文,一律改用英文吧。
或曰「強姦」僅指性交及肛交,「未經同意下插入」則可泛指性交以至口交,而且被迫者可指男或女。那是廢話。查《說文解字》,「奸」者,「犯淫也」。「犯淫」可以指性交、口交、撫摸等,所以,論字義,「強姦」並不僅指性交及肛交。「強姦」、「非禮」的意思,是隨社會觀念與法律定義而判定的。要把強姦罪狀推而廣之,改寫法律條文就可以,何必把強姦罪名改為「未經同意之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
「強姦」一詞,由來已久。《墨子.號令》說治軍須嚴:「諸以眾彊(強)凌弱少及彊姦人婦女,以(及)讙譁(喧譁)者,皆斷(處斬)。」《舊五代史》卷八十四就有一個貴冑強姦故事:「前商州刺史李俊,坐(因)與親妹姦,又殺部曲(僕人)孫漢榮,強姦其妻,賜自盡。」又《封神演義》第十六回姜子牙打死玉石琵琶精,旁觀者不知,還以為「術士愛女子姿色,強姦不從逞兇」。這「強姦」簡潔易明,現代漢語人請不要未經同意下對中文以插入方式進行性侵犯,功德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