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八日,香港八十萬人遊行反暴政,有蒙面者向高等、終審二法院擲汽油彈,並留書牆上:「法治已死。」香港律師會隨即發表聲明,譴責這些「破壞司法尊嚴和獨立」的行為,並說:「法院的任務是公正裁決案件。當事人不滿法院初審判決,有權上訴。法治是香港之所貴,本會全力捍衛。」律師會顯然以「有權上訴」為「法治未死」的指標,教人莫名其妙。
大陸民權鼓吹者遭法院初審判決之後,也一律「有權上訴」。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鐵漢吳淦因「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天津中級法院判處八年徒刑,即向天津高級法院上訴說:「古之時,罪犯謀反,應五馬分屍,或凌遲處死。今僕僅囚八年,恐難儆效尤。」其上訴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七日被駁回。香港律師會要不要說,大陸也奉行「法治」?只是大陸政治犯似乎不少都懶得運用上訴這「公民權利」,律師會假如不明白原因,不妨問問中共政法委員會前書記周永康。他被判無期徒刑,也不上訴。
其實要知香港有無法治,與其看「有權上訴」,不如看法院對香港的法治有無信心。假如有,反暴政者獲准保釋時,不會十九禁止離境。去年德國給予黃台仰、李東昇政治庇護,是清脆摑了香港「法治」一巴掌。十一月二十八日,東區裁判法院傳出消息:二十六名涉嫌「非法集會」或「暴動」者,獲准繼續保釋,其中多人要求准許短暫離港。主任裁判官羅德泉統統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