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衝突 16被告改控暴動

8.11衝突 16被告改控暴動

【游擊抗爭】
【本報訊】8.11本港各區出現游擊式抗爭活動,示威者先後包圍深水埗及尖沙嘴等地的警署並堵路。當晚一名女子在尖沙嘴警署外疑遭警方布袋彈射爆右眼,警方同時在上址拘捕多人。當中有16人原本被控非法集結罪,惟案件昨日再提堂時,控方申請改控他們參與暴動罪,另有兩人被指藏有雷射筆,各遭加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另外再多12名當日被捕人士被控暴動罪,亦於昨日同庭提訊。

昨日首次提堂的12名被告,控罪書罕有地未列出他們的職業。散庭後記者詢問警員,警員起初稱眾被告拒絕提供職業詳情,他手上文件也無相關資料,及後卻改口着記者向警察公共關係科查詢。

另有12人被控首提堂

被控暴動罪的九男三女,分別為羅後成、梁俊偉、蕭呈希、吳紹勤、韋婷婷、潘冠雄、羅漢銘、卓麗馨、陳振華、陳嘉、潘慧雯及林祖童,年齡介乎19至41歲。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今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一段彌敦道,與同日另一宗案件的17名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另外,第十被告陳嘉及第十二被告林祖童各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當中陳被指藏有一個有芥末水劑的噴壺,林則被指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第七被告羅漢銘另被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指他管有九粒催淚彈殼。

8.11當晚大批示威者在尖沙嘴堵路,並以雷射筆照向警署。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其間不反對各被告保釋,但須遵守宵禁令及不得離港等條件。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將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24日再訊,各人獲准以3,000至5,000元保釋,其間不得離港、須定時向警署報到,並須宵禁。

另一宗涉及17名被告的舊案,其中一名被告早前已被控暴動罪。其餘16人原本各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控方昨申請全改控以暴動罪,直指17名被告同於當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金巴利道之間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另有兩名被告遭加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指二人同日攜有雷射筆。

控方昨日要求押後聆訊,以待本案與上述12名被告所涉案件合併處理,並等候轉介區域法院文件。

部份被告透過大狀提出反對修訂控罪,聲言控方未能指控被告曾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裁判官安排所有反對修訂控罪的被告於下月29日再應訊以處理爭議事宜,全案則押後至2月24日再訊,各人獲准繼續保釋。

案件編號:KCCC2120, 296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