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犯獲撤控罪可不留案底

少年犯獲撤控罪可不留案底

【本報訊】案中就讀中二的12歲男童,早前已承認兩項刑事毀壞罪;惟裁判官昨日因應辯方申請,撤銷上述兩項控罪,令男童不留案底。有大律師指出,少年庭與成人庭的定罪程序不同,雖然男童已認罪並接受判刑,但僅代表「控罪得以證明」,不等於已被定罪。負責少年庭的裁判官在考慮被告年齡、案情嚴重性及感化官報告等因素後,有權撤銷控罪。

大狀:助改過自新

根據香港法例第226章《少年犯條例》第15條,即使法庭信納任何16歲或以下的少年犯有罪,除非相關罪行的條文另有規定,法庭有權以撤銷控罪的方式處理案件。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由於一般少年犯面對的控罪相對輕微,若感化官認為被告屬初犯、家庭背景良好,則獲撤控的機會較高。另外,被告年紀越輕,法庭越有機會認為他少不更事,傾向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故撤控的機會亦越高。

至於交付成人法庭受審的少年犯,該名少年犯的代表律師可於審訊完結後,向裁判官申請移交案件至少年庭處理判刑。惟若控罪及案情嚴重,例如牽涉暴動等罪,裁判官或會認為不適合將案件移交少年庭。

■記者劉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