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車撞途人 司機否認危駕

警車撞途人 司機否認危駕

【本報訊】警員駕駛警車執行職務期間,在秀茂坪撞傷一名女途人。負責駕駛的男警員事後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昨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訊。

涉案警員否認控罪,但是他表明願意承認較輕微的不小心駕駛罪。裁判官昨日將案件押後至明年4月1日開審。

曾稱申公務員事務局法援

根據控方案情,被告警員陳家傑(46歲)今年3月8日晚上11時許駕駛警車,沿秀茂坪康寧道南行,駛至近振華道交界時,撞倒一名37歲女子。女子頭部受傷,需送院治理。

控方將傳召10名證人,其中六人為診治事主的醫生,另有一段長約兩分鐘的行車片段,預計審期兩天。被告獲准繼續保釋候審。

案件今年8月首度提堂,被告當時聲稱會向公務員事務局申請法律援助。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任何人干犯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若案件在裁判法院審理,最高可判處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兩年,首次被定罪亦要停牌至少兩年;至於干犯不小心駕駛罪,最高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案件編號:KTCC1545/19
■記者陸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