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覆核】
【本報訊】疑遭警方布袋彈射傷右眼險盲的女子K,不滿警方利用法庭手令向伊利沙伯醫院取得她的醫療報告,欲尋求撤銷手令;惟警方拒絕提供手令副本,K認為警方此舉剝奪她興訟保護自己私隱的權利,早前提出司法覆核。法官昨頒判詞指,搜屋時屋主確可要求查看搜查令,但K於本案中並非處所佔用人,按法例無權要求查閱搜查令,故駁回K申請。不過,法官提出,警方用搜查令取得的文件,確可能牽涉非處所佔用人的私隱;非佔用人對於手令可行使甚麼法定權力,屬新穎法律範疇,立法機關宜作思考。
記者:伍嘉豪
高院法官林雲浩在判詞內分兩個範疇作出分析。第一,申請人K本身有否獨立權利,讓她可要求取得搜查令;第二,當局不提供搜查令,會否影響K在法庭提出訴訟的權利。
法官指根據普通法,搜屋或搜查處所時,業主或負責人有權要求警員出示搜查令;但若某人只是與搜查的文件有關,而非處所佔用人,不論普通法或本港《警隊條例》,皆無賦權此人查閱搜查令。
林官坦言,依據搜查令撿取的物品,或包含非佔用人的資料,如此無疑會影響這些人的私隱。這類人士對搜查令有何法定權力,是一個新穎的範疇(novel area),值得立法機關思考,惟現時不宜由法院基於本案情況訂立新的規則。
林官又指,目前無必要宣告K享有查閱搜查令的獨立權力。她可按現行機制,例如在尋求撤銷手令的法律程序中,申請查閱證物。
須向律政司付訟費
至於K的訴訟權利,法官指出,雖然搜查令的申請屬單方面作出,但仍有機制讓各方挑戰該項搜查到底是否合法,例如司法覆核、或循民事訴訟申請禁制令,禁止使用撿獲文件。
法官指,K仍有權向簽發搜查令的裁判官要求擱置該份搜查令,亦無任何事阻止她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K並無表示在法律程序上受到阻礙,她仍有潛在的法律渠道去質疑搜查令是否有效。既然她的權利沒受影響,故此駁回司法覆核申請。K須向律政司支付訟費。
案發於8月11日,警方在尖沙嘴的示威衝突清場時,以布袋彈射擊市民。K疑右眼球中彈破裂,惹起全城公憤,不少市民以至外國人,用手遮眼拍照聲援。
本案審理期間,答辯人警務處長承諾把透過搜查令撿獲的醫療報告封存,以等待案件有判決。K被判敗訴後,意味警方將可「解禁」有關醫療紀錄。早前為K打官司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昨表示,未決定會否就本案提出上訴。
案件編號:HCAL264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