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八旬老翁去年在行政長官辦公室外,用白色噴漆在外牆噴上「鄭月娥包庇凶犯 葵涌醫院傷天害理」字句 ,被控刑事損毀罪。他昨日受審,辯稱噴漆只為呼冤。不過,裁判官裁定他罪名成立,並指伸冤有其他合法途徑,強調被告噴漆是不對的;惟考慮到案情不嚴重,以及被告的背景和經濟情況等因素,輕判罰款100元。
庭上稱應判林鄭有罪
被告黃林(86歲)在判刑後強調「判我有罪唔啱」,庭上揚言法庭應判林鄭月娥、警方和葵涌醫院有罪,又認為定罪是逼他再噴漆。
被告昨日出庭自辯,供稱為追究葵涌醫院,於是在去年11月19日向特首辦外牆噴漆,被告又自稱是「有冤無路訴」。
控方盤問時指出,被告是在無合理辯解下作案;被告不同意,並謂:「噴漆係呼冤,志在追究葵涌醫院,咁仲話冇合法辯解?」
裁判官裁決指,既然被告聲稱噴漆是為了伸冤,即是他有意圖噴漆,最終判他罪成並且罰款。
被告聞判後向裁判官謂:「一百蚊冇所謂,不過你唔理呢件(葵涌醫院)案,我要爭持!」裁判官自言無權處理葵涌醫院的事件,建議被告向民政事務處諮詢免費法律意見。
案件編號:ESCC1579/19
■記者鄭語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