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將軍澳男街坊上月初不滿警察在其寓所附近狂放催淚彈,影響子女,遂佩戴裝備落樓與警理論要求停手。惟其間他被指推撞警員,遭粗暴制服更反被控襲警罪。事後男街坊頭部需縫十針,「遇襲」警卻沒有傷勢。案件昨再提訊,控方在開庭前15分鐘突通知辯方因證據不足而撤控,街坊最終無罪釋放兼得訟費。裁判官不滿控方在控罪書隱去警員姓名,揚言對法庭造成難處與不便,「所以咪話應該要披露囉。」此案為律政司近日第五宗撤控的示威案件。有大律師指出,近日不少抗爭案中,控方案情摘要均不完整甚至無內容,即使證據不充足亦送上法庭,最終撤控收場,批評警方濫捕濫告。
記者:袁楚楚 戴國輝
獲撤控的街坊被告謝永靈(51歲),報稱商人。他原本被控於今年11月4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外襲擊警員A及警員B。控方昨稱基於證據不足,申請撤銷控罪。
辯方呈上被告及其中一名警員的醫療報告,直指該「遇襲」警員事實上無受傷,只是右手肘有觸痛;反而被告傷勢更嚴重,遭制服後頭部有兩處裂傷,共需縫十針,另外太陽穴紅腫、背膝擦傷,上次提訊時頭仍貼有染血紗布,「究竟邊個襲擊邊個,可以從醫療報告中作出推論」。
官不滿控方隱去警姓名
署理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詢問,該份醫療報告是屬於警員A抑或是B,辯方稱無法確認身份。裁判官聞言,不滿控方將案中警員隱姓埋名的做法,直指:「所以咪話應該要披露囉。」
控方同意警員傷勢並不嚴重,又指若案件進入審訊階段,定會披露警員身份。裁判官隨即打斷控方說話,質疑:「控方長期用ABCD嚟代表警員,係對法庭有潛在嘅難處同不方便。咁𠵱家究竟係警員A定B?」此時公眾席傳出笑聲。控方補充指,醫療報告屬警員B。控方又解釋,現時坊間對警員「起底」情況嚴重,故不希望在提訊階段公開警員姓名,遂以字母代表警員,就如以往法庭一向以「X、Y」等代號稱呼案件事主一樣。
辯方要求申請訟費,並透露控方在開庭前15分鐘始告知撤控一事,辯方未有足夠時間準備申請訟費文件。辯方又指,襲警控罪簡單,不應待案件提上法庭後,才因證據不足而撤控。
控方則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訟費申請,指案發當日逾百人堵路;及至約凌晨1時半,警員準備撤退之際,戴上頭盔、背心和豬嘴的謝卻衝出來挑釁警員。警員向他警告並「噴椒」,惟他仍繼續衝向警員防線,控方認為他無故兼無理挑釁警員。
辯方:與警理論不等於自招嫌疑
辯方反駁,與警員理論不等於自招嫌疑,控方亦未能證實襲警指控。裁判官最終批准辯方訟費申請,金額交由聆案官評定。
控方近日將抗爭運動案件中的警員證人匿名處理,做法早已惹來不少裁判官批評。例如在另一宗襲警案中,控方遲遲未提供匿名理據,遭裁判官質疑:「我唔明白點解要咁耐囉!」另有一案涉及兩項襲警罪,但當中一項按慣例列出受傷警員姓名,另一項卻以X稱呼警員,裁判官直言安排「好怪喎」。
另外,近日示威案中,已有多宗由律政司一方主動撤控。一名近期接手不少示威案件的大律師早前表示,留意到警方提控時草擬給辯方及裁判官參考的案情摘要,經常「好唔完整,冇乜實質內容」,證據層面不充足,或導致案件交給律政司考慮後,需撤控收場。
該大狀批評,警方濫捕濫告大量市民,且把決定是否有充足理據提控的責任卸給律政司。有大律師亦指,一般案件提堂時,控方應已掌握若干證據,包括被告的具體涉案行為;反觀近月示威案,控方很多時均未能指出具體案情。
案件編號:KTCC194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