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三名警員被閉路電視拍到在北區醫院病房疑毆打六旬漢,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案件昨在沙田法院再提堂,控方將主要控罪修訂為「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最高刑罰因此由三年提高至七年。案件將由區域法院審理,明年1月7日在沙田法院進行轉介文件手續。有大律師認為修訂合理,可反映執勤期間犯事的嚴重性,一旦罪成的判罰相信遠超未修訂前的控罪。
記者:勞東來
被告為警員歐國偉(25歲)、鄧文謙(24歲)和前警員林易昇(30歲),三人繼續保釋。原本歐和鄧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林則被控串謀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大律師:反映執勤犯案嚴重性
控方昨將主要控罪修訂為「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指三人今年6月26日在北區醫院,身為警務人員並以其身份行事,無合理辯解或正當理由,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非法毆打羈押中的鍾姓事主,造成實際身體傷害。控方保留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作為交替控罪,同時控告三名被告。
根據法例,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最高判監三年,在公職中行為失當則可判監七年。大律師陸偉雄認為修訂合理,因原本的襲擊控罪反映不到公務期間犯案的嚴重性。他估計一旦行為失當罪罪成,法官可判處遠超襲擊致造成傷害的刑罰。
陸解釋,現在列為交替控罪的襲擊控罪門檻較低,只需證明有襲擊、有傷勢。至於行為失當罪,則要額外證明被告以公職身份行事、嚴重或並非微不足道地偏離職責等等。由於公職身份不難證明,所以最主要差別在於證明失當達嚴重程度。他舉例,遲到早退也算失職,但不至於犯罪,惟除暴安良的警察若無故毆打別人,就可能屬嚴重失當。
上次提堂時,控方盼頒令助控方索閱事主創傷報告,但裁判官拒絕。控方昨透露曾向醫管局和社署多次索取但不成功。
案件編號:STCC328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