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陸客非法赴台 最高囚10年罰百萬

助陸客非法赴台 最高囚10年罰百萬

【話你知】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規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間的民間往來而訂立的法例,旨在防止大陸人民非法進入台灣,維護台灣安全與社會安定,1992年9月開始實施。洪慶淋涉嫌觸犯該條例第15條第一款、第79條第二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等罪名,最高可被判處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罰款500萬新台幣(約128萬港元)。

洪雖然透過協會名義,以合法途徑申請文件安排陸客赴台,但當地法律界人士指,「非法進入」不應侷限於「偷渡」,應從實質合法性判斷,即形式上合法,但實質上是以不符合或「走法律罅」,令政府機關審核文件,仍屬「非法進入」範疇。值得一提的是,港澳地區事務由《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範,不適用該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