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暫緩宣告違憲 無助緩和局勢蒙面法失效

上訴庭:暫緩宣告違憲 無助緩和局勢
蒙面法失效

【本報訊】高等法院上月底宣告緊急法的「危害公安」條款和蒙面法違憲後,政府兩度尋求法庭施加暫時命令,使兩條法律在上訴有結果前維持有效,或至少暫緩宣告生效,容許政府冒着法律風險繼續動用兩法。上訴庭以書面審理,昨拒絕申請。判詞認同本案特殊,直指暴力示威危害社會繁榮穩定,例如周日港島大遊行後法院被縱火;惟暫緩令無助政府迅速有效地應付社會局面,只要判決未被正式推翻,動用緊急法都很可能遭到司法覆核,而且政府亦沒表示想再動用兩法,未能說明暫緩宣告之必要。
記者:勞東來

案件上訴已定於下月9日和10日審理。興訟的24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歡迎上訴庭決定,警告及奉勸政府和特首林鄭月娥放棄上訴,不要以法律手段打壓市民爭取五大訴求。他們重申政治問題需政治解決,政府縱容警方任意對市民行私刑及施暴力,才是破壞法治精神的元兇。另一司法覆核申請人為梁國雄。

高院上月頒下違憲裁決後,政府申請暫時維持條文有效,或暫緩執行違憲宣告,直至上訴有結果。高院拒絕,僅臨時暫緩七日,待政府提請上訴。上訴庭其後再頒臨時暫緩令,待昨天決定是否批出暫時命令。

上訴庭昨拒絕政府申請暫時維持蒙面法條文有效,或暫緩執行違憲宣告後,大批市民到金鐘出席12.10國際人權日集會時均戴口罩或蒙面。許頌明攝

署任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

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

需時補救非干預裁決理由

署任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和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在判詞中指,法庭裁定一條法律或行政措施違憲後,不能僅因需時補救,引致不便,就進一步用司法手段干預裁決;除非有特殊情況,才可頒下政府申請的「暫時有效令」或「暫緩執行令」。前者容許政府繼續執行違憲法律,不會因此招致法律責任;後者雖然暫緩執行法庭宣告,但被判違憲的事情不會變回有效,若政府繼續行使違憲法律,不會免除法律責任,只是沒違反法庭命令,及官員不會干犯藐視法庭。

就「暫時有效令」而言,判詞指本港法院有沒有權頒下這種命令,令違憲法律維持有效,仍是未決議題,政府今次申請未解決這問題,故必須駁回。

上訴庭同意本案屬真正特殊情況,指近月示威已構成危害公安狀況,無節制的暴力嚴重威脅法律和秩序,危害社會繁榮穩定。雖然上月區議會選舉前一段時間沒發生大型衝突,但連登等網上平台仍有人號召前往油尖旺,支援留守理工大學的人,大量蒙面示威者響應;選舉後至少有一次集會暴力收場,12.1九龍區大遊行,當晚在油麻地、尖沙嘴、紅磡一帶,有港鐵站和商店被破壞,還遭投擲汽油彈。

判詞亦提到,剛過去的周日港島大遊行前,警方以涉嫌管有武器拘捕了11人;雖然大遊行總括而言和平進行,但沿途不乏銀行和商店被示威者破壞。法官指最令人憂慮的是終審法院和高院入口被縱火,事件招致廣泛譴責。

政府已表明上訴前停執法

不過判詞指縱使情況特殊,政府仍要證明有必要暫緩違憲宣告生效。上訴已定於下月審理,故問題在於距離上訴宣判這段短時間內,是否必須頒發暫緩令以維護法律和秩序。證據顯示,警方早前已宣佈暫停蒙面法的執法,法庭檢控程序亦暫停,政府沒表示打算繼續執法。緊急法方面,政府同樣未有表明打算在等候上訴期間,再動用被判違憲的緊急法條款,純粹想保留選擇。

判詞續說,就算特首會同行政會議認為需再動用緊急法,只要違憲判決一日未被正式推翻,仍有法律效力,暫緩執行違憲宣告既不能赦免政府違法的後果,也不能阻止人向政府提出司法覆核,而這是極有可能發生。故此,暫緩令不能真正幫助政府有效地和迅速地應付現時局面,倒不如要求法庭盡快解決合憲性爭議。政府未能說服法庭,有必要暫緩執行違憲宣告。

案件編號:CACV541、542/19